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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稅相關事項說明之二
一、增值稅免征范圍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:
1、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;
2、避孕藥品和用具;
3、古舊圖書;
4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、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、設備;
5、外國政府、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;
6、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;
7、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。
除前款規定外,增值稅的免稅、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。任何地區、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、減稅項目。
二、增值稅起征點
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,免征增值稅;達到起征點的,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。
1、按期納稅的,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-20000元(含本數);
2、按次納稅的,為每次(日)銷售額300-500元(含本數)。
三、增值稅發票類型
增值稅發票分為:增值稅普通發票、增值稅專用發票。區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款。